一、《辦法》的出臺背景
2016年10月13日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滄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滄政辦字〔2016〕118號),有效期2年,現已失效,按照市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需對該文件進行修訂。根據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發〔2020〕13號)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省“全面做實醫保地市級統籌”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滄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6年,全市整合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全市已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信息系統統一,基金暫未實行統收統支。出臺本《辦法》,就是要做實基金市級統收統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級統籌。
二、《辦法》的內容框架
《辦法》共88條,分為總則、基金籌集、參保范圍、參保繳費、醫保待遇、服務管理、費用結算、基金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十個部分,是明確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是城鄉居民醫?;驹瓌t和部門職責。第二部分基金籌集。 明確城鄉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居民醫保年度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按照當年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執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一、二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資助,個人不繳費。第三部分參保范圍。明確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不受戶籍限制,均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第四部分參保繳費。明確每年10月至12月為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限。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第五部分醫保待遇。明確參保居民普通門診統籌待遇、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門診慢特病待遇等門診待遇和住院待遇的醫保支付標準。第六部分服務管理。明確居民醫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提出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和參保居民就醫管理要求。第七部分費用結算。明確居民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直接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與屬地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時間。第八部分基金管理。明確城鄉居民醫?;饘嵭惺屑壗y收統支,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市縣兩級政府共同承擔確?;鹱泐~征收、確保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責任,建立全市統一的市、縣責任分擔機制,明確縣級資金籌集、待遇發放及缺口分擔責任。第九部分法律責任。明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居民套取、騙取醫?;饝袚姆韶熑?。第十部分附則。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辦法》的工作目標
2021年1月1日起,實行城鄉居民醫?;鹗屑壗y收統支,建立覆蓋范圍、籌資政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經辦流程、信息系統“六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制度,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基金抗風險能力,更加有力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健全門診統籌制度。從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居民醫保個人(家庭)賬戶,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從居民醫?;鹬邪疵咳嗣磕?0元劃撥門診統籌基金。參保居民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門診就醫發生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年度內最高支付額為200元。
(二)調整住院待遇水平。按照分級診療要求,適當調整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調整為15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提高到8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報銷比例提高到90%。
(三)基金市級統收統支。稅務部門征收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和各級財政補助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繳入市級財政專戶;發生的基金支出由市財政專戶撥付到經辦機構支出戶。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總額預算管理,定點醫療機構每月10日前向所屬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結算醫療費用,各級經辦機構按規定每月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費用結算撥付。
(四)建立基金缺口分擔機制。城鄉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市縣兩級政府共同承擔確?;鹱泐~征收、確保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責任,建立全市統一的市、縣責任分擔機制,明確縣級資金籌集、待遇發放及缺口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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