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滄州市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中小學生溺水事故,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河北省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滄州市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管理辦法》。
第二條 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應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鄉村為主、社會參與、聯防聯控的防范工作機制。
第三條 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逐級落實管理責任,積極預防、社會參與、各負其責、依法管理。
第四條 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幼兒)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承擔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職責。
(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中小學校要加強對中小學生的防溺水宣傳教育,要通過公共安全教育課、防溺水安全教育宣傳片、校園廣播、主題班會、黑板報、知識講座、宣傳欄、??蟮刃问介_展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及春、秋季開學初開展有針對性的防溺水集中教育活動。要認真上好開學安全教育第一課,進一步豐富、拓展教育內容,切實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救護能力。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各學校防溺水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確保宣傳教育不漏一校一生。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家?;ヂ摍C制,學校通過家庭訪問、家長會、微信群、QQ群、發放明白紙等形式與家長聯通對接,告誡提醒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在寒暑假期、節假日、雙休日和放學后等重要時段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監管。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每一所中小學校于每年寒、暑假前,將《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致全國中小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和《滄州市人民政府致全市兒童家長的一封公開信》發放到每一位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手中,要求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在回執上簽字,學?;厥詹⒔y一保管。
(二)宣傳部門要把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宣傳作為重要工作,切實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的輿論引導。要在寒、暑期及節假日等溺水易發時期,在滄州日報、滄州晚報、滄州廣播電視臺及滄州新聞網、“兩微一端”及各主流新聞媒體、鄉鎮電子屏、農村大喇叭等各類宣傳媒介大力開展“預防溺水,珍愛生命”警示教育及防溺水常識教育,通過制作宣傳片、宣傳廣告,開展防溺水知識競賽等方式使防溺水“六不一會”(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與他人結伴游泳,不在無家長或老師帶領的情況下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援人員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下水施救,會基本的自救、互助和報警方法)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真正使學生及家長入腦入心。滄州廣播電視臺要在寒暑期中午、晚上定時段循環播放防溺水安全宣傳知識。
(三)水利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水庫、水系的管理。各類水庫應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機構,設置警示標志,并加強巡查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因建筑工程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單位及有關企業單位及時回填危險水池、水坑。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對審批的取土用地的加強管理,督促有關取土單位嚴格按照取土協議的約定對取土場所進行保護和安全管理,由取土單位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對發現的非法取土和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要及時移交鄉鎮、辦事處依法查處。
(六)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公園內河、池塘的管理,在公園內河、池塘等有關地方設立警示標志,并加強巡查管理工作。
(七)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旅游景區管理,在涉水區域設立警示標志和安全宣傳欄,并加強巡查管理工作。
(八)公安部門要組織指導中小學生溺水事故調查工作。一旦發生事故,積極幫助救援,并協調處置有關突發事故。積極會同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取土以及對塘壩任意改造等行為。
(九)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游泳場所)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督促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游泳場所)的安全防范、衛生消毒、值勤巡視、緊急救護等措施落實到位。沒有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的經營性游泳場所一律不得經營開放,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
(十)應急部門要加強對青少年兒童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落實相關涉水生產企業設置危險區域的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及時消除隱患,切實保障中小學生人身安全。
(十一)消防救援部門積極配合教育等部門做好防溺水宣傳教育,做好水域打撈各項應急準備工作,一旦發生事故,積極做好救援打撈和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民政部門要切實完善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服務體系,健全救助保護機制,開展形式多樣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強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防溺水安全意識。
(十三)團委要發揮好團組織和少先隊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預防溺水宣傳教育活動,節假日期間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豐富學生的假期生活。
(十四)婦聯要配合民政部門,組織志愿者結對幫扶農村留守兒童及監護存在困難的家庭,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加強留守兒童安全教育。
(十五)氣象部門要及時提供降水的監測預測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加強對中小學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科普教育。
(十六)各縣(市、區)政府要于每年寒暑假前分別組織開展一次水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采取“地毯式”巡查,確保所有坑塘、水域設立警示標志,實行值守全覆蓋。
(十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把預防青少年兒童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內容,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青少年兒童較為集中地區的宣傳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雙休日和節假日中小學生脫離學校、留守兒童遠離家長等薄弱環節的監管,對轄區內的坑塘、水域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積極開展隱患排查,加大巡邏巡查力度。
(十八)村(居)委員會要加強對轄區內水域的巡查,對屬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魚類養殖場所,要落實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安排專人值守,特別是寒暑假期間要晝夜值守;對不屬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時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落實設立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和專人看護措施。加強對居民群眾的教育,督促家長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
(十九)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預防學生溺水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對孩子的監管職責,加強對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的安全監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府要履行本地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預防學生溺水聯席會議、職責分工、隱患排查整改、督導檢查、考評考核、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職責和任務落實到具體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各級政府每年要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預防學生溺水聯席會議,分析面臨形勢任務,聽取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推進階段性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七條 有關部門要適時召開防溺水工作專題會議,加強對雨季、汛期等時期和河流、湖泊、水塘、積水坑地等危險區域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的研判,開展排查整改行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各類隱患的監管。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把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作為對當地相關部門安全考評的重要內容,列入日常監管和年度考評序列,進行考評管理。
第四章 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九條 發生學生溺水事故,按照《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和《河北省學生傷亡事件應急處置辦法》等規定,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條 發生溺水事故的當地政府負責組織教育、人社、公安、衛健、應急管理、消防等有關部門對學生溺水事故進行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學校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十二條 校內及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發生學生溺水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并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十三條 校外或非教育教學時間發生學生溺水事故的,當地政府(管委會)協調公安、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應及時采取措施幫助學生監護人救助受傷學生,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并上報有關部門。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事故發生有關的第三人,應當對受傷學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四條 學生溺水事故發生后,學校和相關單位應當及時了解事故原因,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并按安全事故上報的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協商處理學生溺水事故。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未達成一致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的處理結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當地政府。
第十七條 建立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組織領導不力、不認真履行職責、日常管理不善、對學生溺水事故處置不當造成學生溺水事故多發或發生不穩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門,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滄州市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文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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